投资绿卡EB-5介绍:
EB-5介绍
EB-5 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 “EB -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此类签证从 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 “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 “ 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 的规定放宽为 “ 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 。使 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美国生活有限公司开发管理的投资移民项目已有十年的成功历史, 142 位移民投资者的移民申请全部成功获得批准,其中 50 位移民投资者已经拿到绿卡。
EB-5获得资格
根据 EB-5 签证规则,人们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 EB-5 资格:
1 、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2 、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3 、在经政府批准的 “ 地区中心 ” 投资五十万美元。
地区中心方案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于 1993 年起,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项 “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 “ 地区中心 ” ,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中 “ 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 的规定,放宽为 “ 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 。此项资格条件的放宽,大大吸引了一批不太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外国投资人。( * 依照美国移民法规定,地区中心移民方案目前的法定时效将施行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止)
美国 “ 地区中心 ” 的申请,经过政府的严格、繁复的审核,至今已有 27 家 “ 地区中心 ” 获准设立。其中西雅图地区的 “ 进口自由基金 / 金彩虹自由基金 ” 就是在 1996 年被批准可接受移民投资的资金并用于该地区的建设。它包含了紧靠西雅图市中心南部名 “SODO” 的工业区。美国生活有限公司 (American Life Inc.) 就是该地区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公司。
最宽松的申请条件
EB-5 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为合法所得。投资者无须放弃自己本国的生意而亲自经营 EB-5 投资项目。另外, “ 全家移民 ” 也是 EB-5 的一大特色:即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儿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美国政府规定有条件绿卡的期限是两年。在两年届满的前三个月内,投资人可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解除有条件移民签证的申请。只要此时投资人的投资仍真实存在,就将获美国移民局的批准成为永久居民。投资人在持有条件绿卡期间,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无移民监的困扰,也有在美国工作的自由。如果投资人在原居住国因事业须照顾,也可选择不长期居住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 EB-5 签证的名额有 10,000 名,其中有 5,000 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 “ 地区中心 ”(Regional Center) 内的投资人。